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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

5月6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通知》提到,政策出台的背景为近年来我省新能源快速发展,电力系统调节资源结构性短缺问题日益突出,亟需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为落实国家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部署,立足辽宁实际,发挥新型储能在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新型储能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通知》。

明确到2027年,全省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500万千瓦以上,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多元、市场完善、管理规范、调用高效的发展格局,有力服务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提出2027年发展目标,明确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单站不低于10万千瓦准入要求,建立逐年滚动调节能力需求分析机制,推动项目与系统发展相匹配。

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新能源配建储能,在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等条件时,可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同时明确绿电直连等配储设备不可转为独立储能,厘清政策边界。

支持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飞轮、锂电等储能技术,鼓励发展构网型调峰储能,提升电力系统安全支撑水平。

支持新能源、煤电与储能联合运行,提升调节能力;鼓励利用退役电厂及既有送出线路建设储能;在电网末端及偏远地区,探索建设含储能的末端保供型微电网;支持新能源电站与新型储能项目通过中长期交易等方式开展经营合作;围绕用户对供电质量的不同需求,建设分布式储能,提升供电可靠性,优化电能质量;支持用户侧、绿电直连项目、零碳园区等按需配置储能,提升用户侧用电自平衡水平,减轻大电网运行调节压力。

独立新型储能不受中长期合约缺额约束,可全电量参与现货出清,可按自然年自主选择两种模式:一是“报量报价”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竞价,充分表达发电意愿;二是“报量不报价”自主决策充放电功率曲线,以自调度方式参与并优先出清。

建立以系统顶峰贡献为基础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明确充电执行用户侧电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享受相应输配电费退减,理顺充放电价格机制与结算政策。


文章标签: 储能,储能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