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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系列2——海外动力电池回收模式

时间:2021-09-08 10:12来源:胡杨低碳频道 作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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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第二部分:海外动力电池回收模式

1、美国:健全的电池回收法律与回收知识普及

2、欧盟:生产者责任制度+联盟体系

3、日本:“未雨绸缪”发展下的动力电池回收模式

4、韩国:新能源车快速起量,回收模式发展正当时

 

1、美国:健全的电池回收法律与回收知识普及

美国废旧电池的回收法律健全,其相关法律的体系涉及联邦、州和地方各级。三 个层次的法律互相补充、互相规范,从而使得美国的电池回收法律体系完善、全 面、具体。


在联邦政府层级,政府通过颁发许可证用于监管电池制造商和废电池回收公司。

在州层级,大多数州已经采纳了由美国国际电池理事会(BCI)提出的电池回收法规,通过参与废旧电池回收的价格机制来指导零售商和消费者。例如,《纽约州 可充电电池法》和《加州可充电电池回收法案》要求可充电电池零售商回收消费 者的一次性可充电电池而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地方层级,美国大多数城市已经制定了电力电池回收法规,以减轻废旧电池的 环境危害。美国国际电池理事会颁布了《电池产品管理法》,该法案创建了一个 电池回收押金制度来鼓励消费者收集和交还用过的电池。

美国废旧电池的回收知识普及机构众多,国民回收意识普遍较强。以美国国家国 际电池理事会为例(BCI)为例,作为一个权威的电池回收第三方组织,该组织不仅统筹各州的电池回收,并且具体细化到了电池回收的分类流程、规范等知识的普及。BCI 在其官网有大量的文件与图片用于指导个人、企业的电池回收,并且,由于铅酸电池和锂电池的回收处理方式不同,BCI 的流程指导甚至包括了指导回收电池中个人、企业对于铅酸电池和锂电池的区分。

2、欧盟:生产者责任制度+联盟体系

欧盟是最早关注电池回收并采取措施的地区。

1991 年推出《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与蓄电池指令》,规定了这些电池需要单独回收。欧盟在 3C 电池,铅酸电池的回收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很多相关经验。

2006 年出台废旧电池处理和 回收政策(2006/66/EC),形成由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来承担回收主体的配套体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其中德国,生产者责任意识与回收分工明确是源动力,对于动力电池回收的重视,使得德国在电池回收的法律制度、责任分工、技术路 线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责任、义务、法律三者之间的互相融合贯穿,是德国完整的动力电池回收系统的基础。

德国政府根据《废物框架指令》(Directive 2008/98/ EC)、《电池回收指 令》(Directive 2006/66/EC)、《报废汽车指令》(Directive 2000/53/EC)等指令, 颁布了《回收法》、《电池回收法》、《报废汽车回收法》等一系列相关回收法 律。在相关法律框架的约束下,德国的废旧电池回收系统具有明确的分工。产业链中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回收者都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电池生产商生产或进口电池 需要在政府进行登记,下游经销商需要负责构建电池回收网络,用户同样有义务 将废旧电池交还相应的回收机构。

 


此外,德国在动力回收非常强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例如,大众、宝马等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积极回收废旧电池。其中,宝马致力于通过建立产业闭环实现动力电池价值链,在这一价值链中,从电池生产的原材料、电池研发、电池生产、 电池装机,至电池回收利用得到有价值的电池生产原材料,形成了闭环,实现动力电池的价值最大化。

同时,BMW 也与优美科、Vattenfall、Bosch、NextEra 等进行合作,致力于探讨退役动力电池在储能系统中的梯次利用。宝马已经成功地利用宝马 i3 和 MINIE 原型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实现了储能电网稳定。其位于宝马集团莱比锡工厂的能量储存场共储存了 700 节宝马 i3 电池,展示了在汽车电池使用寿命结束时,可以通过给电池第二次使用寿命(作为可持续能源模式的一 部分)来实现利润。

 


3、日本:“未雨绸缪”发展下的动力电池回收模式

受原材料短缺的影响,日本在废旧电池回收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日本的电池 回收体系构建时间较早,在 1994 年时,日本已经开始推行电池回收计划,并建 立了“电池生产-销售-回收”的回收体系。

发展至今,日本已经建立了主要由电池企业主导构建,以“逆向物流”为思路的回收渠道。该回收渠道由电池生产商利用零售商家、汽车销售商和加油站等的服务网络,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再交给专业的电池回收利用公司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废旧电池回收行业的发展,日本从基本法、综合法、特别法三个层面出 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鼓励汽车制造商关注与汽车电池回收技术相关的资源 回收研究。丰田、日产和三菱等汽车制造商都积极投资于电池回收的研究和开发 以响应日本政府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处理”理念。
 

 

同时,日本频繁的自然灾害促使了应急电源的使用,促进了退役动力电池在该领 域上的梯次利用。除了传统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身于梯次利用,日本涌现了一批以 “4R Energy”为代表的致力于退役电池梯次利用(特别是在应急电源、储能等方面)的公司,该类型公司遵从着较好的回收理念,比如 4R 公司提出的“再利用、再转售、再制造、再循环”的回收理念,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在梯次利用方面,日本 4R 公司在住宅用途上将高容量退役动力电池与太阳能电 池板组合进行能源储藏的技术发展快速,从而给退役电池在住宅停电时作为备用 能源、房屋节能等功能上树立了梯次利用的范本。

 


另外,4R 株式会社对于不同电池容量的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领域进行划分,其中 10-24KWh、100KWh 是 当前 4R 公司发展的重点。

 


4、韩国:新能源车快速起量,回收模式发展正当时

韩国新能源汽车快速起量,配套的充电桩等产业快速发展,其相应的电池回收也 将在近年迎来加速增长,但是,韩国的动力电池回收产业仍不健全,亟待发展。
 

 

根据韩国的《清洁空气保护条例》,所有购买电动汽车并获得补贴的消费者必须 向地方政府归还电动汽车的电池,但是,对于电动汽车报废电池的回收在韩国仍 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韩国,有必要制定计划,使得电动汽车报废电池回 收的储存区域的规范、运输和回收标准有法律可以依据。

有鉴于此,有韩国学者也提出基于 EPR 制度的适用于韩国可行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在该回收体系中,电池生产者成立生产者责任组织以统筹安排回收动力电池的相关费用,并且政府通过补助金形式促进消费者将电池转交给政府指定回收中心,材料企业通过拆解回收获得金属并流转回生产商或进口商,从而形成电池回收的良好循环。

值得注意的是,在韩国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立中,也有中国公司的身影,例如,格林美在 2019 年 10 月与韩国浦项市政府、ECOPRO,就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及循环再生项目推进,签署谅解备忘录。
 


 
(责任编辑: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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